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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不备案罚房东千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2015-11-05 08:48

[摘要]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外来户租房须办登记手续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避免“群租”

人均居住面积设低标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若违反新《办法》规定,出现“群租”或者租厨房卫生间供人居住,将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改正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遵守要求

房东要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客 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对于出租人,新《办法》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承租人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登记

房东不办租赁登记备案 会被罚钱

为了掌握租住信息,新《办法》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新《办法》12月1日施行后,以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出租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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