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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建"凶宅"数据库引热议 已有100多处"凶宅"

光明网  2015-10-21 00:00

[摘要] 近日,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建立“凶宅”数据库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在他们的统计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也有房产中介公司正在着手建设成都版“凶宅数据库”,并已统计出来100多处“凶宅”。中介称此举的原因是由于遭遇多次“凶宅”交易纠纷,还因此赔了钱。

近日,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建立“凶宅”数据库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在他们的统计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也有房产中介公司正在着手建设成都版“凶宅数据库”,并已统计出来100多处“凶宅”。中介称此举的原因是由于遭遇多次“凶宅”交易纠纷,还因此赔了钱。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成都就发生过此类“凶宅”纠纷,房东未告知购房者住房此前发生过凶案,后法院判处“购房合同”无效。

数据库里有100多处凶宅

这家房产中介公司认定的“凶宅”并非概念,而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警方认定的自杀、他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此前,已经在北京建立了一个京城凶宅数据库,在他们的统计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从7月初开始统计,截至目前,成都有100多处凶宅。”成都这家公司相关负责人蔡先生说,“凶宅”入库的数据还会增加,“毕竟我们还不知道成都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凶宅’。”

那么,这100多处凶宅到底从哪儿来的呢?蔡先生告诉记者,收录的数据来源于公司在成都所覆盖的4000个楼盘,经纪人收录房源、带客人看房时,看到、听到发生过凶案的房子,都会去核实。在网络上看到媒体的相关报道,也会进行收录。“数量肯定还会增加,我们目前只是统计到一小部分。”蔡先生说。

收录信息提前告知防官司

为何要收集凶宅数据呢?100多处凶宅,又有没有人来购买呢?“这是我们的一个承诺,是为了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也为了减少纠纷。”这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蔡先生透露,该公司曾多次遭遇“凶宅”交易纠纷,售房者隐瞒凶宅信息,公司将房子出售,被购房者发现后惹来官司。

“在庞大的房源中,凶宅只是极少一部分。但统计数据便于告知购房者,这样也是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蔡先生说。记者从这家中介公司的多个门面了解到,实际上,收录工作还处于初步阶段,很多员工都不知道收录的数据库在哪儿可以查得到、是否对外公开。

此外,蔡先生也坦言,收录的100多处凶宅房屋,目前并未在该中介发生交易。“公司暂时还没有统计出来,100多处中到底有多少处是委托自己的公司进行售卖的。是不是在其他公司挂牌售卖,我们也不清楚。”

记者调查

讳莫如深多数市民不愿买

那么所谓的凶宅有人愿意购买吗?记者在几家房产中介公司处对前来咨询房屋的市民进行了采访,多数市民坚决表示不买,而有的市民则认为,如果房子价格低于市场价,还是会考虑买。而也有极少部分市民根本不在乎是否有“历史”。

市民马女士说,住在这样的房子里,想起来时会觉得害怕,“送给我可能都不敢要”。

而有的市民会觉得,如果低于市场价,会考虑买。今年26岁的李先生说,这得看实际情况,如果房子低于市场价格,会考虑买这样的房子。“不过还得看价格低多少。”

一名成都某医院医生对于“凶宅”这个概念并不赞同,生死是常有的事情,不能因此自己吓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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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隐瞒“凶宅”房东官司打输了

早在2008年,因为“凶宅”问题,购房者把中介和房东告上法庭:在成都工作的李某通过房屋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二手房。李某在装修时却从邻居处和派出所处得知,几年前这个房子里发生过一起让人震惊的命案。李某找到中介,但中介称不清楚这件事。李某要求房东退款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

李某认为,房子使人产生恐惧不敢住。而房东则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卖方必须告知房屋的“历史”,“法律和房地产法规上也没有‘凶宅’一说,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曾死过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种迷信心理,不值得社会提倡。”

然而,法院认为,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现象。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房东刘某应当向购房者李某告知该房内曾发生凶杀案件。由于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案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种情况可能造成房屋贬值,卖方应如实告知。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退还全部房款31.8万元。

凶宅数据库 该不该建?

成都中介推出凶宅数据库,引发了不少争议。记者就此采访社会学专家张小元和民俗学家刘孝昌,请他们谈谈对这一做法的看法。

民俗学家:“凶宅”历来是迷信说法

民俗学家刘孝昌认为,“凶宅”的说法不合理,而且历来也是迷信的说法。在古代,人们比较讲究房子的,由于人们认知的匮乏,在房子里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人死亡,他们往往把事故的原因追究到房子的问题,这只是一种迷信的说法。

刘孝昌说,实际上,房产中介的做法十分不可取。“现在的房子无论结构、采光通风都是以前不能比的,中介不应该故弄玄虚,把迷信色彩的思维带给市民。”

社会学家:中介也算为客户考虑

社会学专家、川外成都学院文化传媒系教授张小元认为,房产中介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是本能,此举只是为了规避风险,不应当受到指责。房产中介的做法也算是为客户考虑,是无可厚非的。

张小元说,为何很多市民谈“凶宅”色变呢?实际上,这跟老百姓的心理平衡有关系。“买任何一样东西,他都有一种伴随心理,是高兴,还是不高兴,或者情绪没有变化。购房者不愿购买‘凶宅’,并不代表就是心里的恐惧,而是买到这种房子后,是一种向下的情绪,心里总感觉有些不舒服,才会不愿意购买被称为‘凶宅’的房子,实际上,中介公司正是瞄准了购房者的这种心理。”

是否合法?律师:中介不能擅自告知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认为,秉承诚信的原则,房东或者中介应该告知购房者。每个人对“凶宅”的认识不一样,多数人的购买意愿会因此受到影响。

“从目前国内的案例看,故意隐瞒‘凶宅’信息被判撤销合同,并不是因为房屋是“凶宅”的缘故,而是法官根椐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作出,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作出的。”

那么,中介建立数据库,不少房屋被标记了“凶宅”的标签,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曹毅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介为了避免纠纷,可以收录这样的信息作为内部资料使用,但不能对外公开。在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擅自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购房者或公布给第三方知晓,不但要承担法律风险,因此造成房子价格受损或者卖不出去,那么中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事实上,在实际当中,房东为了让房子卖得“足价”,往往隐瞒“不好的过去”,这让中介十分头疼,甚至因此吃官司。曹毅给中介出了个主意,房东委托中介卖房时双方签订协议,中介应该要求房东告知房屋是否是凶宅。如果房东并未告知,到后来遇到“凶宅”纠纷时,中介不承担责任,这样,中介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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