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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造码头起纠纷 原告被告互起诉

罗远燕  作者:罗远燕 零晨  2015-07-03 08:42

[摘要] 近日,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成功调解两起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依法及时、平等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成功调解两起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依法及时、平等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14年7月8日,原告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将被告某港务公司(下称港务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诉称被告拖延验收及办理结算工作,仍欠原告工程款2400多万元未付。同年8月6日,港务公司以工程公司完工和多付工程款为由,另案起诉工程公司至防城港法庭。

因两案有牵连关系,涉及双方于2009年-2012年期间签订有5份码头建造合同、9个建造工程、2.23亿的工程款,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两个案件合并审理。而在审理期间, 原、被告双方曾以“庭外和解”为由,共同向法庭申请中止审理6个月。

“这两个案件虽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在查明事实上遇到了难题:一是原被告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争议较大;二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无法对应相关的码头建造合同项下的工程。”针对两案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佳方式。

后经过耐心调解,6月19日,工程公司与港务公司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港务公司尚应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0多万元,分5期付清;调解协议签订当天,港务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剩余的1200多万元分4期在4个月内付清,即从7月份至10月份,每月支付300多万元;港务公司自愿放弃其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工程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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