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并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
3 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未按照程序、政策规定操作,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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