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018年,广西职工工资(月薪制)标准分为3类。且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类是1680元/月,比2015年提高280元,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含东兴市)、钦州。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
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到16、14、12.5元。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金涨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档由原来的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
例如: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费、特殊津贴、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不能计入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另外,根据《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