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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首例住房公积金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浦二中长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达71.47万元

北海晚报  2015-12-12 00:00

[摘要] 一名退休老师对校方的投诉,竟然牵扯出一起重磅案件:合浦二中在2014年2月之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共计71.47万元。之后,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立案调查,这也是北海市历史上第一起住房公积金案件。目前,公积金中心已经就此案向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名退休老师对校方的投诉,竟然牵扯出一起重磅案件:合浦二中在2014年2月之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共计71.47万元。之后,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立案调查,这也是北海市历史上起住房公积金案件。目前,公积金中心已经就此案向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浦二中一教职工向记者出示公积金缴存条。方晓淦摄

合浦二中一教职工向记者出示公积金缴存条。方晓淦摄

一退休教师的住房公积金少了一半

如果不是李老师在2013年11月底的那起投诉,合浦二中的住房公积金拖欠事件也许还会被一直隐瞒下去。

2013年11月底,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接到合浦二中退休教师李老师的投诉,称其在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发现,自己多年缴存且从未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有4800多元,原因是校方每月只从他的工资中代扣代缴28元公积金,却未为其缴存单位补助部分。随后,公积金中心受理了该投诉,并开始着手调查该事件的始末。

据了解,李老师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合浦二中教书,并从90年代末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从未使用过。2013年10月,李老师退休后,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缴存多年的公积金竟然只有4800多元。

李老师到学校查询后又发现,原来自己每个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只有自己应缴的28元,校方从未按规定缴存单位补助部分。

公积金中心法规稽查科经进一步调查后,确认李老师投诉内容属实,随后向校方发出《限期缴存建议书》,要求校方于2014年1月17日前自行整改,但校方未执行。考虑到该资金未纳入年度预算,校方在短时间内要筹集资金有一定困难,加上当时临近期末考试和放寒假时间,为不影响学校教学活动,公积金中心决定暂缓下一步执法程序。

94名老师联名投诉

然而,李老师的投诉尚未结案,2014年2月底,公积金中心再次接到关于合浦二中的投诉,而且这次投诉更严重,94名老师联名投诉合浦二中未按规定给高中部老师缴存单位补助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且缴存基数过低。

接到投诉后,公积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法规稽查科经办人认真核查、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2014年3月,公积金中心法规稽查科针对合浦二中涉嫌未按规定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补助部分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中,公积金中心先后取得合浦二中1名学校领导、2名高中部老师和1名退休教师等4人的调查笔录,以及2014年2月份的账务报表和工资表。

“我们在审查工资表时发现,合浦二中的教职工人数多、人员组成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复杂,在高中、初中部老师、教工及退休教师等分类中,交叉存在部分人员未建立公积金账户、只缴存个人部分而无单位补助部分、缴存基数标准不统一等三种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主办该案的法规稽查科吴科长说,公积金中心以合浦二中2014年2月份工资为基数进行估算后,发现学校应补缴公积金金额70多万元。

记者从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看到,据调查,合浦二中在职人员277人,离退休人员151人。根据2011年前按个人缴交金额等额补缴标准,以及2011年后按照合浦县财政预算安排标准,合浦二中应为未设立公积金账户的41名职工补缴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7.81万元,为只缴纳个人部分公积金的160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63.67万元。

对此,合浦二中对接该事的副校长告诉记者,2014年之前,学校方面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因此把住房公积金当成职工的一项福利,加上学校存在债务等经济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均由职工自愿自存,而职工也没有在教师代表大会上提出要求学校补缴的要求。2014年3月到12月,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开始按照3%的比例统一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15年后则将缴纳比例上调至5%。

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准确计算出相关数据,为执法工作提供确凿证据,公积金中心根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多次要求学校提供相应年份的工资表,但屡遭校方拖延,直到2014年6月中旬才上交。

拿到工资表后,公积金中心迅速整合手头各种调查数据和证据,于2014年7月份形成调查报告,并据此向合浦二中作出补缴处理决定,要求校方于2014年9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然而,校方却以新学期刚开始事务较多、需通过校代会来决定等理由,要求延迟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间。考虑到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不影响学校教学活动,公积金中心再次同意暂缓执法程序。但之后一直到2014年底,公积金中心都无法有效联系到校方进行协商。

2015年2月,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月10日将文书送达合浦二中,并要求校方提供相关财务材料。但校方仍然以校务工作繁忙、工作时间上存在寒暑假等特殊性等理由,未对案件引起重视,导致案件处理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对于公积金中心多次送达行政文书却没有得到校方及时答复一事,该校相关副校长表示,自己是2014年之后才接手该工作,开始跟公积金中心对接的,“上次公积金中心发通知过来后,我已经答复他了。”之后他便不愿多谈。

公积金中心法规稽查科吴科长告诉记者,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依次向合浦二中送达《限期缴存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并告知校方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校方虽表示因经费困难,无法对此项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却一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直到过了期限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提出异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中心正式向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受理公积金中心的申请,并将于近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该处理结果,校方表示已经接受,但考虑到学校的经济问题,难以一次性缴清,只能通过每年的财政预算,分期逐年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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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可以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地的住房公积金稽查部门投诉,由稽查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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