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宁有一对年过古稀的老夫妻,因自家的房子要拆迁,打算买别人家出售的房子。为什么到后房子没有拿到,却给了人家十万块?目前在海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有一对年过古稀的老夫妻,因自家的房子要拆迁,打算买别人家出售的房子。为什么到后房子没有拿到,却给了人家十万块?目前在海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古稀老人没买到房又白给了别人10万元
海正/文
买卖不成,赔付违约金十万元
年过古稀的王大爷和老伴儿骆大妈听说平时居住房子要拆迁了,便张罗着要买城区的一处二手房。通过中介,好不容易找着了一处自己中意的,与房主金先生约定以125万的价格成交,并提前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同时也定下了附加合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王大爷家房子没有拆迁,就暂时不买,延期再买。由于政府推迟拆迁,所以王大爷与金先生这次的房子交易,推了又推。今年的二月份,王大爷家的房子确定要拆,可王大爷却不想买这二手房了,与金先生几番商量之下,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终止补充协议》,约定当时的定金十万元作为违约金赔付,也同意金先生另找买家。
觉得“闹心”,遂将卖家告上法庭
事后不久,王大爷越想越觉得闹心,为什么房子没有拿到却又白白给了金先生十万块呢。王大爷认为他肯定欺负自己老糊涂,把本可以退的定金,以违约金方式塞进了自己的口袋。王大爷又说:“在房产网看到那房子(涉案房屋)挂牌是128万,他肯定以比125万还要多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别人了。”一怒之下把金先生告上了法庭,认为是金先生欺骗了自己,要求撤销当时约定的条款,并把违约金调整为10000块,让金先生返还90000块。
金先生觉得很委屈,他在庭审时说:“之前王大爷的儿子打电话给我,问我价格(125万)能不能商量,我不肯,到了春节之前,他们又提出来房子不要了,我在报纸上已经看到拆迁确定了,所以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可是他们再三不要房子了。违约金十万块的合同也是双方平等协商后定下的。后来我们是以115万的价格便宜卖掉的。折腾了这么久的时间,本想房款用于经营生意的,我也损失了不少啊。”
合同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审理后,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王大爷所要求撤销的《房屋买卖终止补充协议》的条款,究竟符不符合可变更和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而原告虽已退休但仍从事相关的职业,并且在订合同时有家人和中介的陪同,也是双方协商认可下制定的,所以该合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后该房产以115万出售给了第三人,被告的损失就有10万,所以王大爷认为高价卖给第三人是猜测行为,而被告也不存在欺骗王大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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