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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遇":房屋交付面积居然"超标"40%

亿房网  2015-09-06 11:34

[摘要] 买过一手房的人都知道,实际交付的房子的面积和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一般都会有些微误差,但你有没有听说过误差超过40%的?江苏海安的黄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他购买的一处营业用房,交付时居然比合同面积多了40%,要支付的房款自然也高了好多。

买过一手房的人都知道,实际交付的房子的面积和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一般都会有些微误差,但你有没有听说过误差超过40%的?江苏海安的黄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他购买的一处营业用房,交付时居然比合同面积多了40%,要支付的房款自然也高了好多。房地产公司要求黄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多出的房款,黄先生当即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太大显失公平,判决解除合同。

“奇遇”:房屋交付面积“超标”40%

2010年初,黄先生看中了海安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县城通榆北路的一处营业用房。几经商谈,双方于2010年1月23日达成认购协议书,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终以海安县房屋产权监理所审核的建筑面积为准。总价款1276800元,分期付款,次支付893760元,办理房产证前交383040元,房屋于委托经营三年期满后交付。同日,双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黄先生将房屋委托该公司租赁。

2010年1月27日前,黄先生分四次支付了首期房款,之后他便在家收房租了。到了去年3月份,委托经营三年期满,黄先生去收房。此时,房产公司告诉他,经专业测绘公司测量,其所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6.07平方米。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房屋的终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黄先生除了需支付当初约定的剩余房款外,还要将多出来的面积的房款补上。

房屋面积整整多出了50多个平方,就意味着还要付50多万的房款,这已经远远超出了黄先生的预算。黄先生当即表示,这房子面积误差太大,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黄先生和房产公司协商无果后,今年6月23日,他将这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房产公司返还黄先生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黄先生表示,房屋面积“超标”40%,误差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导致自己无力购买,不能履行合同。而且房产公司在和他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知房屋的结构、面积,自己有理由怀疑房屋面积超标这么多,当时房产公司欺骗了自己。

而房产公司则表示,合同中约定的购房面积是不确定的,合同条款也明确以有权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所以,房产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房屋面积约140平方米,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购买约140平方米的房屋。现在房产公司要求黄先生接受其交付的196.07平方米的房屋,不符合此前订立合同的目的,继续履行对黄先生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涉案房屋为房产公司建设,其应当掌握该房屋的真实面积状况,但在订立合同时,房产公司未如实告知黄先生,有违诚信交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93760元并支付利息174601.29元。

法官说法:房屋面积误差超3%可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后,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月2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此案终于画上句号。

法官介绍,不加限制地采信合同约定可能构成强买强卖。2003年出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因为超出的面积可能已经逾越了买方订立合同时的主观预测范围和客观承受能力,如果卖方不愿无偿交付相应的面积,那实质上是将其意志强加给买方,背离了合同自愿原则。”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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