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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房]女儿继母争房产 父亲遗嘱竟没用 为什么?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8-05 00:00

[摘要] 一份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写了遗嘱内容,却未签名,而是只盖了自己的印章。立遗嘱人过世后,继母和女儿为继承财产打起了官司。这份遗嘱能有效吗?近日,记者获悉,经鉴定虽然该份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笔迹,但是印章却无法证实属于立遗嘱人,终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一份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写了遗嘱内容,却未签名,而是只盖了自己的印章。立遗嘱人过世后,继母和女儿为继承财产打起了官司。这份遗嘱能有效吗?近日,记者获悉,经鉴定虽然该份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笔迹,但是印章却无法证实属于立遗嘱人,终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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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一份未签名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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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这份自书遗嘱的是70多岁的李东林。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小满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任妻子所生。陆小满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

2001年,老李和陆某在江南区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说,到了2007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9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

2013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小满和阿欣不干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东林”字样印章,却无签名。

陆小满认为该遗嘱是阿兰伪造的,2014年5月,陆小满将阿兰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阿兰5.1万元的补偿款。

对簿公堂 遗嘱是否有效 成为案件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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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李东林本人所写,双方展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嘱字迹的真实性,陆小满和阿兰分别委托两所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结果竟截然相反。阿兰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为李东林亲笔所写,而陆某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认为,遗嘱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李东林私人印章,不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

阿兰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遗嘱字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重新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鉴定中心认定:《遗嘱》上的字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提供的“李东林”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

对该份新鉴定,法院认为,新的鉴定意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选定的鉴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法院认定《遗嘱》上字迹为老李所写。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老李虽然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法官说法 遗嘱有效才能避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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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该套房屋属于李东林和陆小满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小满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小满、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小满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小满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准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明明是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就因为没有签名而无效。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很多人在立遗嘱时不够严谨,往往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避免纷争。

据该法官介绍,法定的遗嘱方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5种。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嘱效力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急时刻。

目前,自书遗嘱是基本的遗嘱方式,只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点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排除真实性的怀疑。

录音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都是见证人在场参与制作遗嘱,并加以证实。过程较为公开,需注意见证人应与遗产无关联,年纪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些遗嘱均根据时间先后来确定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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