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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制定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盗采高罚百万(图)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2015-07-02 00:00

[摘要] 受利益驱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河道采砂行列,无证非法盗采现象 严重。6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这是广西 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采取多个举措治理非法盗采河砂行为。

广西拟制定首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运砂行为

采砂多少要有规划 盗采高罚百万元

6月30日,在邕江南宁北大桥下游段,3艘船在此采砂。

6月30日,在邕江南宁北大桥下游段,3艘船在此采砂。据了解,它们在此采砂已差不多有1个半月了,至今无人管。记者唐辉吉摄

受利益驱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河道采砂行列,无证非法盗采现象 严重。6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这是广西 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采取多个举措治理非法盗采河砂行为。其中,将盗采河砂的高罚款金额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编制规划明确每年采多少

据介绍,目前,全区大部分地市仍未制定采砂管理规划,造成河道界线不清,争地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没有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 不到位,只要有砂,采砂者就拼命往下挖,挖多少挖多深,采砂者自己决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要编审河道采砂规划,明确每年的开采量、可采多深、怎么采,以及采砂影响分析等等,且规划一经批审,必须严格执行。

这次立法,明确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明确河道采砂出让金事宜,强调由 依据市场价与相关规费确定河道采砂出让金数额。同时还明确河道采砂出让金用于河道管理,通过河道采砂出让金逐步加强水 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 执法保障。

违法采砂或处百万元罚款

违法盗采河砂可获取高额利润,但由于国家目前没有规范河道采砂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自治区 规章,该规章对此行为罚款高限额才两万元,违法成本过低。

为震慑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扣押、拆解采砂机具”等 强制措施。例如,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或拆解违法采砂作业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广西辖区违法采砂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的,在禁采区、保留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罚款。

对其他不按规定采砂、危害行为采砂、不按规定泊放船只机具等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对农民在河道禁采区外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出让金。

运砂需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打击盗采行为,执法人员往往遇到取证难的问题。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 执法人员判断船运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稿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颁发许可证的水 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发放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核定砂石监理单位现场发放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运输、收购、销售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将由县级以上水 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机具,没收违法运输、收购的河砂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引入现场监理或设检查站

除了日常巡查之外,针对 薄弱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地可根据河道采砂执法 之需,引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或设立河道采砂检查站。此外,建立采砂信誉管理,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信誉档案,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但联合执法更多的是“突击”执法,领导重视才开展,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水 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执法过程中遇有重大违法采砂行为,应当向 报告,请求公安、国土、航道、海事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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