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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三上法院 被买房屋终讨回

广西新闻网  作者:邓达 蒋德春   2015-04-19 00:30

[摘要] 10年前,一村民老覃买了一套农村房屋用于养老,谁知10年后发生巨变,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而这次交易让他和对方打了近3年的官司。近日,这场官司终于在北海市银海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妥善化解。

10年前,一村民老覃买了一套农村房屋用于养老,谁知10年后发生巨变,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而这次交易让他和对方打了近3年的官司。近日,这场官司终于在北海市银海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妥善化解。

2003年,老潘与老覃口头约定将其名下的房屋转卖给老覃,待付清房款后再补签合同。同年12月,老覃支付笔款项后,老潘将房屋交付给老覃,不久即入住了该房屋。

2005年4月,老潘与老覃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书》,约定老潘将其名下的房屋转卖给老覃,老覃支付购房款45000元后,老潘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交老覃保管使用;如果老潘单方毁约,应赔偿老覃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老覃与老潘依约履行。

然而,2006年11月13日,老潘换取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并未过户至老覃名下。

2010年7月2日老潘去世,其家人于2011年5月清理其遗物时发现该《房屋转卖协议书》。事后,老潘的老伴陈婆婆两次通知老覃,称该《房屋转卖协议书》未经其同意,是无效的,要求将房屋退还,陈婆婆一家如数退还购房款。老覃不同意协商,陈婆婆同儿女于2012年8月将老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原告陈婆婆与老潘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潘一方转卖侵犯了陈婆婆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属于老潘所在的曲湾村委江边村集体所有土地,老覃与老潘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参照《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老潘与老覃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属无效。遂法院判决老潘与老覃于2005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无效;老覃应将房屋返还给陈婆婆一家。

一审法院判决后,老覃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婆婆及儿女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合计3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房屋转卖协议书》的约定,老覃和老潘明知是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而进行买卖,双方均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卖双方就合同无效的过错相当,故老覃和老潘应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因陈婆婆一家均系老潘的继承人,均未声明放弃继承,且对遗产未进行分割,故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老潘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返还原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购房款45000元及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前述判决作出后,老覃不服提起上诉,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生效后,陈婆婆一家等着老覃交还房屋,老覃有抵触心理,拒不履行。

2014年8月,陈婆婆一家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老覃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从房屋中搬出。法院多次与老覃联系,释法明理,但因老覃已是近八旬的老人,需要时间。

同年10月,陈婆婆一家率先履行判决,将近8万元的购房款及利息交由法院转交老覃。

今年4月8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小潘与老覃的女儿到场。经调解达成协议:陈婆婆一家除了按照法院判决的款项给老覃,另给两万做老覃作为搬家费用;老覃必须在2015年5月15日前搬离,将房屋归还给陈婆婆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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