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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交房晚合同约定不明 夫妻诉请退定金被驳回

南宁晚报  作者:何璨汐  2015-03-07 00:00

[摘要] 田某与蒋某夫妇打算在南宁买房安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他们却以交房时间晚、合同约定不明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定金1万元。良庆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小两口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田某与蒋某夫妇打算在南宁买房安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他们却以交房时间晚、合同约定不明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定金1万元。良庆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小两口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中,新婚夫妇田某与蒋某表示,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两人购房用于结婚,但开发商的期房交房时间过晚,不符合两人的要求;二是房屋认购书中,对于两人选择的豪装标准约定不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中关于“*注:发展商有权以同标准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代替上述所列各项”的约定对两人不利,亦属于装修标准约定不明。

对此,开发商回应称,房屋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田某夫妇交房的时间,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等多个材料于开盘前已公示在销售中心,等于说田某夫妇可在这些材料上清楚地了解到交房时间、付款方式,亦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样板条款。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夫妇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条款中明确约定,购房者阅读并理解、同意开发商楼盘销售中心公示的各项文件、证书、各类合同及合同附件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合同样板条款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开发商亦依约履行了公示义务。而且,房屋认购书的各项条款清晰、明了,田某夫妇若不认可,完全可以采取拒绝签订或变更相应条款的方式来重新确立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终,法院驳回了这对新婚夫妻要求开发商退回1万元购房定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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