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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改进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广西日报  2015-01-27 10:13

[摘要]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鼓励农村居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改进和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

(原标题:广西改进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鼓励农村居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改进和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

《意见》提出,自治区政府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单列,市、县政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农转用规模每年一次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该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核销,切实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鼓励农村居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在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的同时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有序集中。

要优化审批管理,改进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对原址重建改建、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建成的农宅,应以尊重历史为原则,对农村违法未批先用宅基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自治区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各市、县政府具体办理,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宅基地审批中实际使用的农转用指标予以核销。

农民建房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从多划的基本农田中核销,被占用的耕地由市、县政府通过占补平衡的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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