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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明确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方式 失信者将不得申请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4-12-31 11:16

[摘要]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关乎民生。昨天上午,南宁市法制办发布《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关乎民生。昨天上午,南宁市法制办发布《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侯康顺表示,《办法》是南宁市范围内针对低收入或中低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将原来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两套保障住房合并成即将出台的一套规则,根据收入状况提出实物租赁和货币补贴的方式,切实提供民生保障。

《办法》还将个人信用记录也列入其中,被列为南宁市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已明确申请和审核方式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与审核方式也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办法》中所列材料。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用人单位向住所地受理机构申请。侯康顺说:“符合条件的保障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来进行申请,乡镇审批之后,城区的房管部门进行审核,由城区的民政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条件以后,公示就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来核实,符合就可以申请公租房的保障。”

受理机构、复核、审核部门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机构、部门申请复审。受理机构、复核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结合

在《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房屋租赁补助资金。

侯康顺说:“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明确了相应的保障规则。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我们提出货币补贴和实物保障的方式,对中等偏下收入者我们提供实物保障,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新毕业大学生也确定了其他政策,更多更广的群众能受到政府的住房保障。”

同时,《办法》还规定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扩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办法》全文将会在南宁政府法制网上进行公布,如果您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电话是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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