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男子怀疑自家自来水变浑浊是由于邻居改水管所致,愤怒之下竟操刀砍伤邻居头部。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96.87元。
一男子怀疑自家自来水变浑浊是由于邻居改水管所致,愤怒之下竟操刀砍伤邻居头部。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96.87元。
被告人姜某清长久以来都认为自家自来水浑浊是由于邻居潘某平改水管所致。2013年7月19日18时许,姜某清见潘某平在家门前用水泥铺地,气愤之下从家中拿一把菜刀往潘某平头顶砍了一刀,致潘某平头部流血受伤。潘某平被砍伤后,邻近群众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同日18时50分许,姜某清到贵港市公安局大圩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上述其犯罪的事实。经法医鉴定,潘某平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潘某平被砍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用去医疗费19486.54元。出院后,医生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被告人姜某清的儿子代其支付医药费3000元给潘某平。诉讼中,被害人潘某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姜某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清持刀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3000元,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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