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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质量问题 相关单位禁推诿扯皮

南宁日报  2014-11-04 00:00

[摘要] 工程竣工后几年再出现质量问题谁负责?房地产单位拒不处理质量投诉怎么办?为更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鼓励市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几年再出现质量问题谁负责?房地产单位拒不处理质量投诉怎么办?为更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鼓励市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工地要在验收和竣工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

《征求意见稿》鼓励市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接到市民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则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资料及时存入工程回访档案。

住进新房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经常互相推诿扯皮,市民对此烦心不已。《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处理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对质量投诉拒不处理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禁止该单位5年内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市法制办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可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传真:0771-5534119。电子邮件:xzfgk5531189@163.com。邮寄地址: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科,信封上请注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邮政编码:530028。(记者蓝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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