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议离婚时,前夫表态要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由女儿继承,但事后并未按协议交付房屋,最终被告上法庭。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前妻所有。
协议离婚时,前夫表态要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由女儿继承,但事后并未按协议交付房屋,最终被告上法庭。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前妻所有。
原告林慧与被告胡星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于2003年8月5日在宜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第2条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河池市新建路某路段的一套房产归女儿胡小玲所有。现原告认为离婚后女儿胡小玲一直随原告生活,经济压力比较大,且离婚后被告调至南宁定居工作,该房产一直由被告管理,亦未过户给女儿所有,前妻只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法官接手案件后,详细询问原、被告双方,确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女儿胡海玲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至今未将房屋过户到女儿胡海玲名下。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对离婚协议中对该套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予以撤销,另行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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