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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出台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西江都市报  2014-10-22 00:00

[摘要] 日前,《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梧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经梧州市十三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意见和办法的制定,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明确了细则,有助棚户区改造工作更好地开展。

日前,《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梧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经梧州市十三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意见和办法的制定,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明确了细则,有助棚户区改造工作更好地开展。

据了解,今年5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了梧州市2013年至2017年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共70618户,其中今年改造任务为13500户。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梧州市制定了《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棚户区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其职责、被征收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等。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棚户区的征收补偿方式,将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

而在备受关注的征收补偿标准上,《意见》指出,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置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并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则有多种方式,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套内面积的,实行“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框架房屋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偿,砖混(混合)结构的,按平方米50元进行补偿等。但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登记载明不予确认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据悉,除了明确了相关棚户区征收方面的内容外,《意见》还对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而《梧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则对棚改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职责、贷款原则和内容、贷款使用和偿还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棚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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