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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一房多卖"诈骗定金20万 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4-08-04 00:00

[摘要] 村民李某利用其拥有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房资格,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收取多名受害人购房定金20万余元。近日鱼峰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村民李某利用其拥有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房资格,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收取多名受害人购房定金20万余元。近日鱼峰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李某是鱼峰区静兰村某屯村民,因静兰村整村改造项目,李某获得了该项目选房资格,凭资格可获得静兰路东一巷某小区的180平方米房屋一套。在一次喝酒时,李某与同村男子冯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桌,席间有朋友提出可以通过各自手里的选房资格“发财”,李某便让众人帮其推销自己的选房资格。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21日,李某在冯某介绍下,先后与被害人付某、赖某、陆某、郑某等人签订协议,分别骗取四名受害人4.25万至6万元不等的购房定金,共计20万余元。随着项目交房的临近,付某找到李某协商交房事宜,方知李某早已躲了起来。付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经过核实发现,被害人不止付某一人,于是以涉嫌合同诈骗通缉李某。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定金早已被其挥霍一空。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庭审中,李某提出,他没有“一房多卖”,收取被害人的定金后已委托冯某去办理相关手续,是冯某的原因致使被害人既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回定金,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李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不履行协议,也不退还定金,而是逃匿,足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某提出的辩解意在推卸责任,并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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