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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率调整

北海新闻网  2014-01-24 08:20

[摘要] 笔者从北海市地税局获悉,日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商铺以及租赁房屋的税收政策进行新的调整,与现行的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比,税率有上升也有下调。

笔者从北海市地税局获悉,日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商铺以及租赁房屋的税收政策进行新的调整,与现行的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比,税率有上升也有下调。

根据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新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0.1%;明确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12.65%,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以及印花税0.05%。

此外,新《公告》对个人租赁房产的纳税税率也进行了调整。按照原有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新《公告》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个人租赁住房,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万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

新政中,对个人转让的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也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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