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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建保障房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东方网  2012-11-11 04:10

[摘要] 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据《新闻晨报》报道,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昨天,“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区(县)未完成上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的,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当年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待上年度配建指标补充安排落实后,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在书面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房源后3个月内,对房源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应对房源实行规范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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