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商品房预售诱导性合同纠纷 缘起“认购效力”

南国早报  2012-03-27 09:27

[摘要] 广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上,16件案件被评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50件案件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抗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息诉和解以及执行监督等多种类型的民行检察工作。记者撷取其中极富代表性的案例,一瞥我区民行检察工作。

广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上,16件案件被评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50件案件为全区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抗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息诉和解以及执行监督等多种类型的民行检察工作。记者撷取其中极富代表性的案例,一瞥我区民行检察工作。

诱导售房纠纷 缘起“认购效力”

案情:商品房预售诱导性合同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同时也是纠纷的一类案件。贵港的这起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抗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

2007年11月24日,陈某与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星公司)签订“康城花园”认购书。双方约定:陈某认购巨星公司开发的贵港市某小区J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为102.79平方米;并约定双方在签订该预约书后,陈某支付2万元预约金(不计利息);在出售方获取商品房买卖预售证明后,陈某必须在接到出售方的通知后七日内与巨星公司按照认购书内容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等;陈某不按约定和巨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求解除认购协议的,则视为认购方违约,该公司已收的认购方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并有权另行处理该物业。

认购书签订后,陈某依约向巨星公司交纳了2万元预约金。2009年12月1日,巨星公司取得该小区第1幢层至第六层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陈某在接获巨星公司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后,发现合同上所注的商品房面积增至113平方米。陈某以面积与认购书的误差比值达9.93%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巨星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巨星公司返还其已付预付款2万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要求巨星公司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争议房屋的面积测绘结果,后者拒绝。实际上,巨星公司向贵港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该小区许可证过程中,房产局的测绘部门对该小区的房屋面积进行了测绘,并最终核准面积为112.72平方米。

之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规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港北区检察院申诉。贵港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贵港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二审判决,解除了陈某与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并判贵港市巨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返还预约金2万元,并从2008年7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检查官语:有关商品房买卖前签订的“认购书”效力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论。纠纷双方“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即一方认为“认购书”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方认为“房屋认购书”是双方约定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房屋认购书”表面以合同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不签,订金不返还”属于霸王条款。本案对预约合同效力、预约合同订金的性质、对商品房预售面积误差问题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理解,具有现实意义。

非农人口返乡 抗诉维护权益

案情:一些农民通过“自理口粮”的形式成为非农业人口,但由于到城市遇到一些困扰,这些离开土地的农民最终又迁回农村去生活,这就导致了有的农民住在农村,却不能承包经营土地。位于合浦县沙岗镇北域村民小组的潘某一家,自1982年起便开荒14亩土地耕种,承包期至2001年1月1日。1992年,潘某夫妇俩携两个儿子将户口从北域村民小组迁移到沙岗街居委会,属非农业自理口粮户口。两年后,全家户口又迁回北域村民小组,但在2001年1月1日,北域村民小擅自将该14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潘某某耕种。

到了2003年1月,经村民同意,该14亩土地交还给潘某等4人,潘某一家推挖成虾塘一直使用。其间,潘某一家与北域村民小组因14亩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沙岗镇政府作出的确认是:争议地使用权归北域村民小组所有。

潘某夫妇诉至合浦县法院,法院判决撤销沙岗镇政府处理决定。北域村民小组遂向合浦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潘某一家返还那14亩土地。合浦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北域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北域村民小组上诉至北海市中级法院。北海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潘某一家将14亩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北域村民小组。

潘某一家不服原审生效判决,即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维持合浦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检察官语:本案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极具代表性:曾经将户口迁往城镇后又迁回农村生活的农民,在农村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本案不仅仅关系到潘某一家的生计,也关系到类似众多农民的生计。通过成功地提请抗诉,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为该类土地纠纷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提供了参考。

推荐阅读:

3月房价涨跌榜 10余盘降价下调1000元/㎡

北海商品房呈现继续疲软态势 环比下跌2.47%

富丽华2号楼封顶 白金海景公寓圆您居住梦想

市民买房需理智 房价再低也勿买这些楼盘(图)

钓男人还是买衣服20款衣帽间谁最入她法眼(图)

 

顺应同命同价 赢得群众支持

案情:2009年1月20日,梁某驾驶广西瑞通运输集团客运分公司的大客车,从忻城县欧洞乡往大塘镇方向行驶。途中,大客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客车尾部,又碰刮对向行驶的重型罐式货车,之后大客车又撞上韦某驾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拖拉机上韦某的妻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忻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梁某承担全部责任。韦某一家向忻城县法院起诉,要求瑞通集团公司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梁某等依法赔偿。

忻城县法院一审认为,死者系农村居民,虽然居住在欧洞街,但欧洞街是欧洞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不是城镇,不能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忻城县人民法院于是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作出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韦某向忻城县检察院申诉,该院认为我国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上,乡与镇是同一级别。虽然忻城县欧洞乡并不是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但欧洞街是欧洞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常住非农业人口,欧洞乡的经济发展水平、欧洞街居民的生活水平与周边的大塘镇、思练镇相差不多,符合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并且同命同价是当今民事赔偿的趋势,忻城县法院对本案之判决错误,遂提请来宾市检察院抗诉。

来宾市中级法院提审本案,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忻城县人民法院(2009)忻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依法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检察官语:本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适用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判决结果,从社会效果上看,顺应了“同命同价”的民事赔偿趋势,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办案发现漏洞 催促缴纳钱款

案情: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广西平铝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拖欠1619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检察机关未介入之前,武鸣县政府曾多次向广西平铝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催缴,但该公司一直未缴清款项,有关部门亦未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武鸣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书,要求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催促广西平铝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缴纳拖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广西平铝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得知将面临被诉至法院的情况后,马上缴纳了所拖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检察官语:各地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现象较为突出。就本案而言,仅广西平铝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一家就拖欠1619万元,金额较大。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的举动,对于广西纠正该不良风气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原审定性有误 抗诉撤销判决

案情: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那天村几个小组的村民因一块地发生争议,争议产生于一个叫雷头牛的山岭。归天一村民小组所有的老潘窝岭东边,与归天二村民小组所有的灯盏窝岭西边相连,雷头牛就在这个交界的地方。天一村民小组认为天二村民小组村民车某等人耕种了属他们所有的土地,构成侵权,于2001年3月6日向钦北区法院起诉。

2001年9月,天三村民小组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钦北区法院作出不追加天三村民小组为本案当事人的决定。之后,该法院裁定驳回天一村民小组的起诉。天一村民小组上诉至钦州市中院。钦州市中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钦北区法院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潘窝岭的权属为天一村民小组所有,雷头牛山岭是老潘窝岭的一部分,判决车某等停止该侵权行为。

车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法院。钦州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天三村民小组则认为,争议山岭(即雷头牛山岭)在1981年走山定界时,就由原钦州县政府确权归他们所有,而不是一、二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属于天一村民小组山权证中老潘窝岭的范围内。为此,天三村民小组提起申诉,审查时,检察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钦州市中级法院再审。

钦州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天一村民小组的起诉。

检察官语:本案中,原审判决对案件定性错误是导致错判的主要原因。双方当事人都持有原钦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对于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本案应先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行政确权后,双方当事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物权属未经钦州市钦北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钦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审理将土地权属确权给天一村民小组是越权行为。

适用法律有错误 胜诉方主动撤诉

案情:平南县建设局前身是平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划开发平南县朝阳大街给城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建住房。按照当时平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通知交款要求,潘某于1993年4月23日交款5万元给平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受让开发区内的一块宅基地。由于在规划用地中有部分属于县级保护文物用地范围不能进行开发。有部分交款人未能取得预定的宅基地,潘某正是其中一员。后来,平南县建设局考虑将宅基地调整到其他地段,潘某等人不同意受让。双方争论多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9月,潘某起诉到平南县法院,要求按现有的同等级的宅基地对其进行补偿(约22万元),并要求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从交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平南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平南县建设局返还宅基地款5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从1993年4月23日起的违约金。一审判决生效后,平南县建设局向贵港市检察院申诉。

该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贵港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期间,潘某未经庭审即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检察官语:这是一起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普遍存在、纠纷多发领域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建设部门,一方为多名干部群众。从1993年至今已争论了10多年。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抗诉后,并未一抗了之,而是配合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调解工作得到了潘某的理解,出现了难得的原胜诉方主动申请撤诉的现象。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北海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